担保]三棵树(603737):为子公司提供担保MK体育APP发布日期:2025-09-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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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50% 经审计净资产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近期,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羊安支行(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四川三棵树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邛崃支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四川三棵树提供人民币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为子2023-062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成都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四川三棵树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 “ ”

  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英德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大禹九鼎分别提供人民币19,575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州大禹其他股东王录吉已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莆田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三棵树材料提供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此外,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明光支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安徽三棵树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公司2025年2月10日与建行明光支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安徽三棵树提供人民币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在本次合同签署后作废。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或融资机构平台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均在预计额度内,无需单独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被担保方大禹九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以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2025年度担保总额度不变的前提下,从全资子公司福建省三棵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屿三棵树”)和安徽三棵树获得担保额度,因此本次涉及担保额度调剂如下: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水性涂料、防水涂料、防水卷材、保温新材料、水基型 胶粘剂、地坪漆及其他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包装 物生产、销售;工具、辅助材料、建店物料销售;室内 外装潢设计服务。(以上经营项目如需取得相关行政许 可,待取得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项目和时限经营)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 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 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 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保温材料销售;防 腐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人造板制 造;人造板销售;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 软木制品制造;软木制品销售;木材加工;木材销售; 木材收购;地板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 件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专业设 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煤炭及制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新材料、胶粘剂、及其他化工产 品、包装物生产、销售;环保型微薄木装饰贴面板、人 造板、硅酸钙板纤维水泥板装饰贴面板,地板,木制品 家具、厨具及其他装饰材料,其他木制品的产品研发、 生产、销售;家居用品设计,装饰装修技术开发、咨询 服务;装修五金配件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贷款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之日起三年。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1、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3

  年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反担保的范围:1、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2、担保人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3、其他因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反担保的期间:反担保人的反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反担保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1、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起,之前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动作废。

  四川三棵树、三棵树材料和安徽三棵树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禹九鼎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资金需要。

  上述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此外,大禹九鼎股东广州大禹的其他股东王录吉已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3.69%;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含对子公司担保)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03%。

  截至2025年9月27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4,587.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68%,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0,018.7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97%。